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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410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1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周政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魏明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壹仟叁佰零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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