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1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周政寬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魏明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明慧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壹仟叁佰零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