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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432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3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意婷       陳彥豪       駱俊彥       映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榮 聲 請 人       廖國廷       巫志龍       宋長林       陳勝次       陳有慶       張聖明       黃成國       陳一銘       曹倍碩 上十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謝煒勇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福金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家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意婷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伍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彥豪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駱俊彥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映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叁   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國廷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巫志龍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宋長林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勝次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有慶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聖明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肆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成國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一銘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柒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曹倍碩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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