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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45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5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瑔發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何美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昶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之協議書第三條所載甲方之現任法定代理人同   意擔任本合約之甲方連帶保證人,請釋明對「王周庭」或「   陳燕子」個人請求給付?並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   。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CA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若   請求票款時,應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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