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5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瑔發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何美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昶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之協議書第三條
所載甲方之現任
法定代理人同
意擔任本合約之甲方連帶
保證人,請釋明對「王周庭」或「
陳燕子」個人請求給付?並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
債務人名稱
。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CA0000000)之清晰
退票理由單影本(若
請求票款時,應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