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453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5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瑔發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何美 相 對 人債務人  昶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燕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柒仟叁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