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綺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 盈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研宇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裕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