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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464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6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發哥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康勇生       林進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肆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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