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7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日本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清野賢一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毓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汶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陸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