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8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中全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哲元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貴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柒萬伍仟伍佰玖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七二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