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8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李宗興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張榮達
張燕秋
國際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憲揚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伍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