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1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明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政雄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
租賃契約書之承租人名稱與
聲請狀之相
對人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德商力維他亞
洲股份有限公司」或「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
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