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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5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政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之承租人名稱與聲請狀之相   對人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德商力維他亞   洲股份有限公司」或「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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