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0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王昌立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久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勝陽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久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勝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
6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補繳納
裁判費新
臺幣500 元、請提出相對人二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
表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陳明
請求權依據及請求原
因事實,該裁定於101 年7 月1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
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