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2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七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陶弘毅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拾藝整合行銷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來君榮
3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