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63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3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世上       陳世鎮       陳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 者,已履行之情形。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 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依章程規定贖回其持有之特 別股,迭經催告卻屢次拖延,為此聲請發支付命令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持有之特別股分別存放於公司或由自己保管, 其所負對待給付尚未履行,難謂債務人負有積欠贖回特別股 款債務,核與上開規定未合,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