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3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世上
陳世鎮
陳美珠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新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
者,已履行之情形。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
明文。
本件聲請人請求
債務人應依章程規定贖回其
持有之特
別股,
迭經催告卻屢次拖延,為此聲請發支付命令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持有之特別股分別存放於公司或由自己保管,
其所負對待給付尚未履行,
難謂債務人負有積欠贖回特別股
款債務,
核與上開規定未合,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