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4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境庭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靖雅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蘇明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百分之一計算之滯納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百分之一計算之滯
納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