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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6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4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若妤             0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網動廣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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