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5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澳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海鳴
代 理 人 楊祺雄
律師
代 理 人 邵達愷律師
代 理 人 廖嘉成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台豪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港幣肆佰肆拾叁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