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5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嘉順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慶志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兆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 毅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