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5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榮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長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零陸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叁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捌佰壹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