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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757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5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榮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長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零陸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叁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捌佰壹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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