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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757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5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鑫世宏重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寶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升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林志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零捌佰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係以運費為請求權基礎,復未   言明利息有何約定,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自得請求自支付命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逾此   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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