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5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鑫世宏重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寶蓮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升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林志敏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零捌佰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定有明文
。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係以運費為
請求權基礎,復未
言明利息有何約定,依
上開說明,聲請人自得請求自支付命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逾此
部分之請求,
自屬無據,不予准許,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