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6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哲文
陳哲銘
陳靜怡
陳永中
陳錦華
鐘愉茵
張素貞
洪佳琦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宏承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湘澄
一、債務人應向各
債權人分別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