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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77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7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匯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升禾基礎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升禾基礎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正本(如其法定代理   人欄仍為空白,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正確之法定代理   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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