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7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匯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明賢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升禾基礎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升禾基礎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
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
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
正本(如其法定代理
人欄仍為空白,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正確之法定代理
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