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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79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9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比菲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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