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2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路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介立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長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月媖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壹仟柒佰叁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