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章啟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宏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貳仟伍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肆萬玖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