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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82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宏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貳仟伍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肆萬玖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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