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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848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Ten Plus Limited(In Liquidation)             Building 38-44 D'Aguilar Street,             Centrsl,Hong Kong 法定代理人 Yuen Tsz Chun,Frank 代 理 人 王寶玲律師、楊代華律師、吳峻亦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元軒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佰肆拾捌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   柒角伍分,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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