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4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Ten Plus Limited(In Liquidation)
Building 38-44 D'Aguilar Street,
Centrsl,Hong Kong
法定
代理人 Yuen Tsz Chun,Frank
代 理 人 王寶玲
律師、楊代華律師、吳峻亦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元軒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汾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美金壹佰肆拾捌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
柒角伍分,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