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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88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8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申奇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力邦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號:AB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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