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895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9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樹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金樹 相 對 人債務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壹萬玖仟叁佰壹   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