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1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璟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又達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零壹拾陸元,及
其中(一)新臺幣貳拾捌萬零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二)新臺幣貳拾捌萬零伍
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