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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9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瑞達美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翠嬌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同泰診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務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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