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2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興亞水泥製品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允豐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壹仟捌佰玖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