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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9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3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魚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乎奇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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