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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95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5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詠譯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奕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奕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林財德」或「林 雪」?)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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