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LINKAGE CO.,LTD.
P.O.Box961,Road Town,Tortola Bri
tish Virginia IsIands
法定
代理人 林佳
臻(LIN,CHIA-CHEN)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興華國際有限公司(LEADER GROUP
INTERNATIONAL CO.,LTD.)間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
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