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LINKAGE C.
法定
代理人 林佳
臻LIN,C.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興華國際有限公司(LEADER GROUPINTERNAT
IONAL CO.,LTD.)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 年2 月2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
1 年2 月7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聲請人
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及答詢表
附卷可稽,
依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