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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9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LINKAGE C. 法定代理人 林佳臻LIN,C.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興華國際有限公司(LEADER GROUPINTERNAT IONAL CO.,LTD.)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 年2 月2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 1 年2 月7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 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 依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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