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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00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0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昌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陽建設(股)、久和營造工程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金額(聲請事項未載明請求金額)。 二、聲請狀之相對人名稱應記載完整不可省略,請釋明正確之相   對人名稱(「勝陽建設(股)」、「久和營造工程」或「勝   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久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三、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久和營造工程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謝   鍚木」或「謝錫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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