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0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王昌立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勝陽建設(股)、久和營造工程間聲請發
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金額(聲請事項未載明請求金額)。
二、
聲請狀之相對人名稱應記載完整不可省略,請釋明正確之相
對人名稱(「勝陽建設(股)」、「久和營造工程」或「勝
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久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三、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久和營造工程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謝
鍚木」或「謝錫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