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0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2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光達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秀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分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榮電股分有限公司」或「榮電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葉茂盛」或「   葉茂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