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2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光達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康秀雄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榮電股分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榮電股分有限公司」或「榮電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葉茂盛」或「
葉茂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