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8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鵬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坤霖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升禾基礎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升禾基礎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
記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暨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