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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084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8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容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維龔 相 對 人債務人  王詩榮       王詩寬       王詩忠       王詩吟       施王昭慧       王文瑛       彭建亮       蘇炎興       祝心宜       祝常凱       祝浩凱       賴明瑋       孫苑苓       許秋紅       王孫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同法第   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   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用之餘地。   經查本件關於請求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按月共同   給付債權人新臺幣5,000 元部分,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   ,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   付,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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