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12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郭春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華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
二、查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
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
代理人姓名
,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
(會)決議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