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4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盛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克承
相 對 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伍佰陸拾壹元,
及(一)其中之新臺幣肆拾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七月三十日起,(二)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零柒拾伍
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