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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158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5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景暘環控能源顧問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藍世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華天力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琢越室內裝修設計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進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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