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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17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17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宏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係民國101 年8 月31日,抑或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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