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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183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8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銓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相 對 人債務人  天翔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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