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9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赫登傢俱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紹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道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興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