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4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璟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又達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伍佰零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伍佰零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