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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241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4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璟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又達 相 對 人債務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伍佰零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伍佰零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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