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6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天工開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慧修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三三人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元,並賠償
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