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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26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6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恆迎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鑫盛隆汽車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自101   年6 月30日)。 二、陳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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