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6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恆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棟堅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鑫盛隆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家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叁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