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3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1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福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寶玉(即湯紹洪之繼承人)、湯乃璇(即 湯紹洪之繼承人)、湯乃孋(即湯紹洪之繼承人)、湯堯智(原 名曾彥翔)(即湯紹洪之繼承人)、湯堯傑(原名曾彥鈞)(即 湯紹洪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 三、提出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