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1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福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秀卿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謝寶玉(即湯紹洪之
繼承人)、湯
乃璇(即
湯紹洪之
繼承人)、湯乃孋(即湯紹洪之繼承人)、湯堯智(原
名曾彥翔)(即湯紹洪之繼承人)、湯堯傑(原名曾彥鈞)(即
湯紹洪之繼承人)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向所屬法院查詢
債務人有無
拋棄繼承。
三、提出
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