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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318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1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福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寶玉(即湯紹洪之繼承人)       湯乃璇(即湯紹洪之繼承人)       湯乃孋(即湯紹洪之繼承人)       湯堯智(原名曾彥翔)(即湯紹洪之繼承人)       湯堯傑(原名曾彥鈞)(即湯紹洪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湯紹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捌萬捌仟零玖拾叁元,及自民國八   十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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