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1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福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秀卿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謝寶玉(即湯紹洪之
繼承人)
湯
乃璇(即湯紹洪之
繼承人)
湯乃孋(即湯紹洪之繼承人)
湯堯智(原名曾彥翔)(即湯紹洪之繼承人)
湯堯傑(原名曾彥鈞)(即湯紹洪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湯紹洪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捌萬捌仟零玖拾叁元,及自民國八
十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